作为山东畜牧协会宠物诊疗分会的会长、副会长、,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条件具备如下所示。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从畜牧兽医及相关行业的生产、加工、经营或管理人员;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备注:1、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从常务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报理事会通过,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任期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职期限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每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2、副会长分为专职副会长和兼职副会长。兼职副会长实行副会长单位负责人代表制,兼职副会长在任职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脱离现工作岗位,不能再继续履行兼职副会长职责时,由兼职副会长单位书面提出变更人选报协会秘书处,协会秘书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确定。
3、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本行业工作的,由常务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并报理事会通过。
4、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