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上海市特种养殖行业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的养殖企业和特种养殖户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具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的服务优先权;
(四)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