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上海市特种养殖行业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市农业委员会审查同意,至日起15日内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决议须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市农业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并自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