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学会会员条件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具有中级或相当中级以上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或虽无上述技术职称,但长期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并作出较大贡献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高级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具有高级或相当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职务的畜牧兽医科技人员;或虽无上述技术职称,但长期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知识的企事业、社团的高级管理工作者。
(三)团体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与本会的学科(或)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含聘请的专家、顾问)、并积极支持和愿意参加学会的学术交流、科普宣传、技术服务、继续教育、期刊出版等各项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相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本会的团体会员分为: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常务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副理事长单位团体会员。
本会与团体会员单位建立密切的业务联系和相互支持、协作关系。本会与常务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副理事长单位团体会员可签订具体的协作(合作)服务协议,并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四)外籍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推荐;
(三)本会高级会员、团体会员的入会程序分别按高级会员、团体会员的管理办法办理。
(四)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个人会员亦可有本会授权学科分会或者委托省级畜牧兽医学会批准,并报本会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