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成都市饲料工业协会的理事会选举会产生一支机构,即常务理事会。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主要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如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协调决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批准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协会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报告;
(五)筹备召开理事会;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协会提案;
(八)确定提出的副人选;
(九)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增补;
(十)评选、表彰、奖励会员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行业论文,重大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
(十一)审议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1、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先连任。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提出建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常务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2、正、副会长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的工作汇报,决定协会的重大工作和活动,分析研究饲料工业发展中的情况、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3、提出副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正、副实行办公会议制度,研究部署协会的日常工作,决定增补理事,常务理事人选并提请常务理事会通过。
4、协会在会长领导下,设立必要的、精干的办事机构。由负责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协会规章制度,组织办理政府委托事项。
5、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