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渔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调查研究本行业的发展动态和相关问题,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谋求行业的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行业规章,规范执业行为。协调会员或相关企业之间的关系,促进相互协作,共同发展。
(四)开展行业内外的技术、经济交流,沟通生产与科研、教学、推广等部门的联系,促进合作和技术创新,提高行业的经济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加强与各国(地区)民间渔业组织的友好往来,发展互利合作,开展互救互助,协调事故处理,调解海事纠纷。
(六)收集和发布行业的经济动态及相关技术、信息,开展咨询服务,组织相关培训。
(七)兴办为行业发展和会员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出版协会刊物。
(八)承办政府或相关部门和单位授权或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