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协会分支机构职能 第五条 分支机构经批准设立后,应根据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项工作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有章可循,健康发展。 第六条 分支机构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分支机构的会员也是协会的会员,会员证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制发。 第七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开展各项活动的基础,各分支机构在分会理事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所制定的工作任务,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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