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河北省动物保健品协会资产为公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会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和捐赠;
(三)经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合法收入;
(四)业务培训费和技术咨询费。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的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