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养猪行业协会章程总则
条 本团体定名为江西省养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江西省从事养猪生产(包括饲料、设备、药械生产)、经营管理、加工运输、信息流通、科研教育等单位与相关企业和个人自愿参加的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决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树立行业道德,将全省养猪行业以及相关产业的同仁组织起来,做好行业协调、服务工作,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行业和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在政府与猪业生产者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有益的行业活动,树立高尚的行业道德风尚,推动我省养猪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江西省农业厅,依法于江西省民政厅办理社团登记,接受江西省农业厅和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驻地在江西省南昌市省农业厅大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