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上海市特种养殖行业协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特种养殖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组织本市特种养殖行业的单位,推动特种养殖产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二)促进本行业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利用行业的各种有效资源,发挥品牌效应,提高本行业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三)收集、整理和发布国内外特种养殖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并办好会刊向会员传递。
(四)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要求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六)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七)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协会承担的行业生产经营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职能。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评估、技术培训咨询、会展招商中介,编辑出版会刊,国内外信息交流等。
第八条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章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