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上海市特种养殖行业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管理局、市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